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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钻戒”当诱饵 骗子一天连“钓”三个贪心路人

【时间:2008-8-26】【已阅 次 】 【来源:】【作者:】

    厦门网讯(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廖珊珊 通讯员 郑志勇)“天上掉馅饼了”,黄小姐欣喜若狂,有人竟然愿意把捡到的价值28880元的“钻戒”5000元贱买给自己。以为捡了大便宜的黄小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掉进了一个大“陷阱”。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处了这样一起“钻石”诈骗案。

    今年3月7日9时许,黄小姐出门办事,在思明区莲岳路口公交车站旁边,巧遇有人在找丢失的“钻戒”,对方还一直声称他掉的钻戒价格不菲。等那个找“钻戒”的人走远后,一直站在黄小姐旁边的一名男子李某扯了扯黄小姐的衣服说,他捡到了“钻戒”,而且里面的价格标签还没撕掉,标价28880元,他愿意与黄小姐平分。

    不知有诈的黄小姐见到人家这么“慷慨大方”,而且又有利可图,于是她主动掏出5000元递给了李某。后来,李某借口有事走了,等黄小姐察觉到“钻戒”有异时,早找不着人了。

    当天19时许,在利益的驱使下,李某一伙人又在东坪山路口附近用同样的手法骗取了郭女士的一部诺基亚手机。

    当天晚上8时许,李某一伙又在莲花路口附近设下骗局,再次骗取白女士的一部价值2487元的手机、白色K金项链一条和钻戒一枚及现金198.3元。

    当天晚上9时许,李某和同伙姚某在阿里山大厦前被警方抓获。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共计9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处李某和姚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悉,姚某曾于1999年9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平时出门要谨慎小心,不要贪小便宜,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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