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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维持原判 格力董事长打赢名誉侵权官司

【时间:2007-7-26】【已阅 次 】 【来源:】【作者:】
    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诉仲大军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尘埃落定,珠海市法院日前采取措施,依法强制执行判决,为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近日在《民营经济报》上刊登了一份引人注目的大篇幅公告。公告称,原告朱江洪与被告仲大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关于仲大军在《民营经济报》上以相同篇幅刊登消除2003年12月8日失实评论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的文章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仲大军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2003年12月18日,仲大军在广东《粤港信息日报》(现更名为《民营经济报》)刊登了一篇标题为“格力再现禇时健式人物”、副标题为“格力集团内部人事之争的核心是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的评论性文章,该文以点评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两者之间关系为引,将矛头对准在格力电器担任董事长的朱江洪,把朱江洪描绘成一个“59岁现象”的人物,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禇时健式人物”。   此文立即在全国范围内一些网站被转载,还配发了相关评论,使朱江洪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严重的困扰和打击,也给上市公司格力电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此,2004年初,朱江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仲大军侵犯人格、名誉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5月31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令仲大军在原刊登攻击朱江洪文章的报纸《民营经济报》上,以同样的篇幅刊登消除失实评论影响、向朱江洪赔礼道歉的文章,并赔偿原告朱江洪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仲大军对此判决不服,于6月中旬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仲大军拒不自动履行判决义务。   为维护朱江洪的权益,并为其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强制执行,此次在《民营经济报》刊登公告即是依法强制执行的最后一项措施。   朱江洪说,他相信法律最终会还事实一个真相,他会把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偿捐给法律援助基金,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能打得起官司,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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