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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馆收开瓶费12月起须明示

【时间:2007-8-9】【已阅 次 】 【来源:】【作者:】
 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12月起实施  

     据新华社北京8月8日专电(冷冰 张毅)今后,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经营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大酒楼,须在开业前征求当地行业组织的意见……记者8日从商务部获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 10426-2007),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我国餐饮业零售额达到5813.7亿元,同比增长18%。然而,目前,我国的餐饮业仍然普遍存在着网点多而散、规模小而乱、行业标准缺失、企业管理不规范、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   此次颁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是我国首部针对餐饮企业制定的推荐性规范,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规范分别从运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后续处理等多个方面对企业资质及经营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是餐饮行业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性标准。其实施有利于规范和指导餐饮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餐饮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收开瓶费不做明示 餐馆输官司

  因为没有在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要加收开瓶费,2006年12月,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被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其收取100元开瓶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同月,湘水之珠大酒楼提起上诉。之后,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市消协联合发布声明: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007年6月26日,市一中院二审认定湘水之珠不能证明事先曾经对收取开瓶费进行了明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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