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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可直接参建经济适用房 须以成本价销售

【时间:2007-12-14】【已阅 次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孙荣飞】【作者:】

除继续允许开发商投标实施开发外,地方政府将有望成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直接参与者。

不得有利润

近日,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新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也可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但同时强调,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此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普遍模式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同时给予3%的项目利润率。但在实践过程中,一度出现开发商虚报成本、超标建筑、抬高价格的现象,导致经济适用房“富人化”。

“这就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在保障住房上的投入,促进了经济适用住房来源的多元化。”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所谓直接组织建设,更多将由相应机关专门成立国有企业组织实施,这也是国际上建设保障住房的通行做法。

今年7月,郑州率先进行了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试验,成立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面接管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建设,公司由郑州市国资委出资,房管局负责业务管理。郑州市相关负责人曾表态,投资公司在维持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不以赚钱为最终目的。

记者了解到,上述试验将反映在目前正在进行修改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

约束力度加大

随着此次《新办法》将经济适用房定性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而不再是政策性商品房,对供应对象的约束力度明显加大。

《新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而原办法对标准并无动态调整的规定。

《新办法》还要求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以避免仅限于书面材料就予核准。

而对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组成部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新办法》首次限定: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后续配套政策

对适用范围,《新办法》也作了新老划断,规定《新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新办法》有关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不过,北京市建委一位人士对本报表示,未销售和已销售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解释和界定。

此次《新办法》的发布,加上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合力搭建起了保障民生住房的基石。

为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获得税收上的支持,目前相关部委正在加紧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和《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

同时,为在法律上保证各部门配合以及资金及时投入,又鉴于住宅法的出台有一定难度,建设部目前计划先着力推出只需国务院签发的《住宅保障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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